文档介绍: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成立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各业务板块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公司总体安全工作,副组长负责各业务板块的安全工作,成员负责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立安全管理值班制度,实行“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五条公司办公区域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关消防设备;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
第六条严禁在消防栓、火灾报警器、消防通道等设施周围堆放任何物品;非紧急情况或未发生火灾时,禁止随意移动消防设施。
第七条电源插座应放置在较明显处以便于操作,、棉织类等易燃物品;如发现电源插座、插头或线缆有破损、漏电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企业管理中心,由企业管理中心通知有关人员负责检修,避免因漏电或短路发生事故。
第八条办公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与工作无关的加热、加温电器设备;因工作需要配备使用的,必须要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
第九条员工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企业管理中心或值勤经理反映。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火情时,应立即向企业管理中心报告,并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灭火。
第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应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导员工学****用电安全常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实行安全工作督查一周值勤制度,由部门经理排定值勤人员表。当周值勤人员对本部门负有防火防盗巡查责任,每天下班前须对本部门各类电器的电源关闭、门窗关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源关闭后方能离开。
第十三条当周负责监督出勤的值勤经理同时负有防火巡查义务,每周应对公司各部进行一次防火用电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十四条负有防火巡查责任的值勤经理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电器、电线电缆、插座有无老化、发热、变形;
(二)插座附近线缆是否放置有序合理,是否做好绝缘保护措施;
(三)电器设备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是否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四)大功率电器所用插座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有专人负责看护、用毕是否及时切断电源;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六)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第十五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章旅游团队安全
第十六条贯彻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经理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中心每一年度必须及时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组织旅游团队和推荐旅游线路,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严禁把高风险项目列入行程,如游客要自费参加,必须签订一份自愿参加高风险项目书,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本社的旅游产品,对具体行程中可能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必须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二十一条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要求旅游者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情况说明,了解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对无监护人随行的未成年人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游的游客,要说服其不予随团旅游。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与所有参团游客或组团单位签订有效旅游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相关权利、义务。一般行程都有自由活动时间,要在合同中明确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旅游者自负。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合作伙伴,杜绝与黑社、黑导、黑车、黑店、黑景区发生业务关系;并规范和不断完善计调操作规程,严格作业。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单位要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线路,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
第二十五条租用旅游用车时必须选择经营资质合法、营运手续齐全、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司机综合素质高的正规旅游汽车公司,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坚决杜绝未购买承运人险、存在超载、超速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等违反安全规定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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