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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代位继承.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5/1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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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代位继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是一项较有争议的制度,那么究竟什么是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及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是代位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法定事由
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法定事由。
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的。继承开始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在此以前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还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倘若被继承人子女中的一人或数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后裔,这时继承人的后裔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取得了代位继承权,在这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所以能代替其父或其母的地位而继承遗产,其根本原因是在于其父或其母先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死亡。如果其父母还活着,或者其父母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均不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二)被代位继承人的条件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这样,使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始终限制在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亲属的范围内,在这方面我原则。
(三)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
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方式中的一个内容,从代位继承人范围到代位继承时的遗产分配原则,无一不受法律的直接约束,他人无权任意变更。因此决定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在遗嘱继承方式中,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才实际享有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死亡,此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没有这一前提,自然也就不发生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问题。所以,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一)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他们都能够直接成为代位继承的。其他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即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均无代位继承权。
(二)养子女和继子女有否代位继承权
我国的扶养法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抚养关系形成前的原有的子女,由于与被继承人没有拟制血亲关系,不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而只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因而没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收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养子女亦可作为代位继承人。例如,被代位继承人为继承人的养子女,他们二者之间系拟制血亲关系,互有继承权,养子女的子女,即养孙子女,有代替其父母的继承地位继承养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养子女)在被收之前,被代位继承人已有亲生子女,也就是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之间没有拟制血亲关系,不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只是被代位继承人自己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因而没有代位继承权。又如,丧偶的儿媳妇在其丈夫死后收养子女,不是被继承人的收养的子女,与被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