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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教程》国际法-教材-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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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教程》国际法-教材-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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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教程》国际法-教材-案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导论
本章教学要点归纳
本章教学内容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其要点有国际法的
概念、渊源、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理论和原则无论是授课者还是学****国际法的人都是应该掌
握和理解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是学****国际法入门的钥匙,故
先对它们涵盖的主要知识点作扼要阐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
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
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交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
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史,对发展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方
面的交流与合作,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起
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与国内法有很大的区别,主
要在它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形成或产生的方式以及强制执行的措
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
的民族解放组织。国际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
系,但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而各国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
人和法人,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间或自然人与法人间以及法人
间的法律关系。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的产生是通过国际
程序,即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达成协议。国内法是由各国的立法机
关制定的。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由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加
以保障的。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是由各国的国家机关进行的。
国际法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的主体有法律效力的或有法律拘
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为什么有法律效力?亦即其效力根据
何在?对此,西方学者在世纪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学说,
形成了三大学派,即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格老
秀斯派( )是国际法之开山门祖格老秀斯创立的,依他的
学说,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他认为,大
部分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因其为自然法,是基于理性。
而其他部分具有拘束力,则因其得到各国的同意。自然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全部属于自然法,所以它的效力根据是人
类的理性、良知或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 ) 认为国际
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样的原则和规则之所以有法律
效力,是因为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表现了国家的同意和意志。在第
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研究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
和新的实在法学派。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
学说。新的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我们认为
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探讨不能脱离以下事实:国际法是法,且由国
家创立的,是国家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达成的协
议。这样的协议是实际存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表现了国家的同
意或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
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对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般认为
《国际法院规约》第条的规定作了权威说明。据此,可认为它
们有国际条约、国际****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 ) 包
括一般的( ) 和特别的( )条约。但无论哪一类条
约都产生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因为它们都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以国际法为准则达成的协议。所以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性的国
际条约通常是世界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
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的作用。因此有些学者冠之以造
法性条约( 。特别条约一般是由两个或几个以
上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为当事国创设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一
般国际法规范,因而被学者称为契约性条约( 。国
际****惯)是各国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
。它的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存在一般的实践,
即各国普遍的、一致的、恒久的行为,也称惯例。二是一般实践被
各国接受为法律,亦称“法律确信”,可以理解为国
家承认一般实践为法律或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国际****惯形成的
证据一般可通过以下情况表现出的资料获得: 国家外交实践
的资料,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
国家的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等。国
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实践,如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关的判
决或裁决等。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各国法
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它们被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关系问题时,即取
得国际法效力,因而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它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
相比是次要的,或者说是对前两者的规则之补充。国际法除上述
类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
说( )和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的决议等辅助资料,它们对
确定或说明国际法的原则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