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作业队长、采区区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采区或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和矿级有关部门。
(2)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人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