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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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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上传人:sdomcl2 2018/5/20 文件大小:1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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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招商引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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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邑县招商引资政策
一、项目标准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入驻经济开发区项目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实现税收总额不低于6万元/亩(入驻经济开发区项目不低于10万元/亩)。
项目原则上入驻相应的产业园区,不适宜进驻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落地,不适宜进驻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入驻中小项目聚集区。
二、政策规定
(一)用地政策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出让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执行。
:原则上不超过25年。
,三年内年亩均实现税收总额不低于6万元(入驻经济开发区项目不低于10万元/亩)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亩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每亩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投资强度的,。
。确需变更的,需经县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新用途土地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政府收益。

(二)财税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给予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新增部分等额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第一年给予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比上年新增部分等额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第一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总部经济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按项目股本结构给予相应扶持。
(三)收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勘探、设计、规划、环评、测绘、防雷、防震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建设配套费外,给予县级实际入库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省、市的收入)全额扶持。

三、政策兑现
以上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申报,县招商局进行初审资格认定,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出具审核意见,由受益财政部门办理兑现手续。
加强石材行业政策扶持和产业管理,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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