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电力系统舆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电力舆情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舆论引导能力,根据《中国电力舆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舆情工作机构
第一条山西省电力公司办公室为全省电力系统舆情工作主管部门。在省公司办公室设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管理、协调全省电力系统舆情管理工作;对全省电力系统舆情信息进行监测、汇总、整理、分析和研判;及时收集有价值的舆情信息,为省公司党组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协调市、县电力企业做好舆情工作,建立并完善工作体系;有效应对危机事件,集中力量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条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省公司办公室、市场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舆情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对全省电力系统舆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舆情工作体系,定期向省电力公司办公室通报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电力企业对本单位、本部门电力舆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电力舆情的监测、收集、筛选、报告、督办和归档,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舆情。
(二)负责定期检查、分析、研判舆情,对可能引发风险的舆情进行预警,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的、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及时处理;对涉及全行业的负面舆情及时上报;对重大事件和可能引发公共危机事件的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网上舆论引导、正面宣传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立舆情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舆情管理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六)负责制定本单位舆情考核、评估和绩效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对漏报、瞒报以及处理、督办不力情况要追究责任。
三、舆情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电力舆情工作通过全面广泛地收集电力舆情信息,分析、研判电力舆情,客观掌握电力的公众形象,深入了解基层员工诉求,为各级电力企业负责人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
第六条舆情必须是热点,是一段时间内,媒体和公众就同一个事件或话题较为集中的关注,反映的问题常常是突发的、紧急的,具有典型性或具有普遍性的内容。
第七条电力舆情信息的监测范围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报道、网络文章、视频、博客、微博、论坛、贴吧、社区),以及其他新媒体等。
第八条电力舆情工作应重点关注五方面信息:
(一)关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活动的信息。
(二)与电力有关的国家或地方的政策信息及监管部门信息。
(三)反映电力服务质量问题的信息。
(四)反映电力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及员工思想动态的信息。
(五)反映竞争对手动态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的信息。
第九条根据舆情对企业的影响力和危害程度,将电力舆情分为五个等级,即正面、一般、关注、有害、危害,后三级统称为负面舆情。
(一)正面舆情:媒体、公众、监管者、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对电力做出的正面评价,且具有较为广泛的传播效应。
(二)一般舆情:反映电力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信息,内容客观中性,传播范围有限,不易产生扩散效应。
(三)关注舆情:客观反映电力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有一定参考价值,且具有较大传播范围的舆情信息。
(四)有害舆情:反映电力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尤其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或性质恶劣的,存在较大风险,可能被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