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本类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类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类犯罪的几种特殊对象
公私财物
刑法第91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92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侵犯财产罪的几种特殊对象
无主物
所有权不明的财物(物主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以及底下的矿产资源、无人继承的遗产)
违法所得的财物
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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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些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自己所有,还包括转归第三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暴力胁迫型、秘密窃取型、骗取型、侵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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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挪用公私财产的行为。
“非法挪用”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把本单位资金或某些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其本质特征在于它主要侵犯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没有侵犯其处分权。
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毁坏财物”是指故意非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部分地使其价值或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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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侵犯财产罪的危害结果具有经济性,财物损失数额大小,是决定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财物损失主要表现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应计算在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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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类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必须注意,在侵犯财产犯罪中,很多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侵犯财产罪和其它类型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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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1、以故意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占有型、挪用型、损毁型
2、以客观行为的不同可分为:
暴力、胁迫型
窃取、骗取型
侵占、挪用型
毁坏、破坏型
第二节分述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