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文档名称: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docx

格式:docx   大小:37KB   页数:2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docx

上传人:实用文库 2018/5/21 文件大小:3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7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太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排污口。”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太湖流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流域外转让排污权,禁止从太湖流域外向流域内转让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太湖流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制革、酒精、淀粉、酿造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现有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