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三:
关于全行一般员工综合素质考核及双向
选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
定,为全面完成我行制定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
的人力资源保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充分的配置,调动
广大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开封市商业银
行三项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开封市商业银行部室及支
行“三定”方案》,制定我行一般员工综合素质考核及双向
选择实施方案。
一、综合素质考核
为了更好的提高我行干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掌握员工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技能以及经济、金融、财会等知识的熟悉、运用能力,在双向选择前,组织综合素质考核。
(一)考核范围
1、总部部室经理及以下员工(含附属机构人员);
2、支行各系列经理(主任)及以下员工。
(二)考核内容
总部部室经理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内容侧重于规章制度、办法以及金融理论、新知识和管理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支行综合柜员系列、客户经理系列等人员的考核结合星级柜员(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同时进行,考评内容以工作业绩、专业知识、规章制度、办法的掌握和操作技能为主;支行综合管理系列考核参照部室工作人员考核进行。
(三)考核组织
由行总部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室共同组织分层次、分岗位的综合素质考核。
(四)考核办法
1、总部部室经理及以下员工、报考总部部室的支行员工:
具体采取百分制的办法:
(1)笔试(40分);
对于笔试成绩达不到60分(换算后分数)的,不再进行评议;
(2)部室总经理评议(30分)
由所报部室总经理根据报考者的工作态度、考试成绩、
工作业绩等进行评议;
(3)分管行领导评议(30分)
以上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取得进行双向选择的资格。没有竞岗成功的支行员工,不再参加总部组织的支行专业资格考试,直接进入支行双向选择。
2、支行各系列经理(主任)及以下员工:
在总部组织的支行专业资格考试中,取得60分以上成绩的,可参加支行双向选择;没有合格的,进入行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
二、双向选择
(一)总部部室及二级机构
1、部室根据总部部室“三定”规定,按照定员进行部室总经理与员工的双向选择;
2、没有上岗的员工,可参加支行的双向选择;落选员工,进入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
(二)支行
1、支行根据总部支行“三定”规定,按照定员进行行长、经理及与员工的双向选择;
2、没有上岗的员工,进入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
(三)在进行双向选择时,总部部室、支行可在总部核定的定员编制内进行选择。
(四)本次双向选择要结合有关定期轮岗交流工作进行,原则上
支行选择其它支行(部门)的员工不超过该支行定编后员工数的三分之一。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范围
劳动合同签订的范围为现在岗工作的正式员工(内退职工和退二线干部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再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我行实际工作需要,拟执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
无固定期限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员工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原则上分为3年、1年,以签定3年劳动合同为主。
1、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本人可自愿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也可以自愿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支行正副行级(总部部室正副总经理)以上及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
2、在我行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下的员工,签订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
3、定向招聘的一般员工,签定1年期合同及相关约定条款。
四、成立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
(一)进入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的条件及对象
1、在总部组织的综合素质考核中,未能够达到上岗标准的员工;
2、在工作岗位上,经考核连续一段时间未能够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员工;
3、休病(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员工;
4、违反我行规章制度,但尚不够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
5、其它事宜及人员;
(二)出劳动力待岗培训中心的条件
1、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达到上岗标准的;
2、完成目标任务的员工;
3、经总部相关部门认定可以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