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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消费税.ppt

上传人:iris028 2018/5/22 文件大小:5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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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消费税税收筹划

1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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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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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元。
(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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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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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①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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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⑥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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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⑧纳税人将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