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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8/5/22 文件大小:1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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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第一节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对其的定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
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彼此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容易混淆,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均导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和劳动关系的结束,但是两者的区别亦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1、权利行使的原因不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预告解除,二是即时解除。而终止则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例如企业转产、合并等。2、解除权与终止权行使的自由度不同,终止权具有较大的空间,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如系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则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共同列于同一章节,但却分别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但是,许多国家、地区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解除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①我国台湾地区亦然。我国台湾地区“劳基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关于解雇之规定, 而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则为有关劳工辞职之规定,但在劳基法中却以劳动契约终了为其共同上位概念,并列于平等地位。查“劳基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劳动契约之终止”在立法上使用中性之名词——终止契约。②可见,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立法是将解除与终止统称为劳动契约的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
①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2 页。
②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3 页。
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终止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狭义的则不包括解除。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我国劳动立法则采用并列说,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作为两个独立并列的制度。①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兼与民事合同的比较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其具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为标的,无效合同则为例外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已经生效,无效合同则不存在解除的情形,无效的合同自始即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合同法》却将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作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完全履行完毕或尚未履行之前,而解除的目
的在于提前消灭劳动关系。解除时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双方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也未丧失,因此,它不同于因合同目的完全实现或合同当事人丧失法律资格而终止。但这里也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劳动合同解除后,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应当溯及解除之前已履行的部分,即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而无溯及力为例外,但由于劳动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力, 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不能返还的特点,有其强烈的人身性,其一经付出便不可返还, 故劳动合同的解除对此没有溯及力,其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8 条以及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6 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终止它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实施人必须享有解除权,否则不能解除合同,二是解除的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完毕或尚未履行之前。另外,解
①林嘉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50 页。
除权行使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任何第三人均无权提起解除。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只能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作出裁决。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条件和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双方当事人才能通过解除行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