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