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离婚诉讼程序概述
一、离婚诉讼的内涵与外延
厘定中心概念是论述的前提。在本文开始之处,为了尽量降低论证本身问题化之可能性,笔者以为有必要就离婚诉讼程序的含义作一番梳理,藉此明确讨论的问题域, 避免不必要的概念之争以及由此带来的混淆,这不是为了概念本身,而是要通过概念来解读,因为“思维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1。笔者赞同,定义一个词项,应当试图给出词项所适用对象的一种理论上充分或者科学上有用的精确描述,2这样才能使其所指涉的对象得以被思考。
离婚诉讼亦称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由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离婚之诉讼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变更之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夫妻身份关系。司法实践中,在就身份关系请求法院裁决的同时,夫妻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往往还会牵涉到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离婚是主诉讼,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从诉讼,主从诉讼密切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子女的抚养是随着夫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其变更而变更,所以必经合并审理”。3
离婚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诉讼程序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模式。该程序是以身份关系上的争讼作为调整对象,其处理结果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而且与他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与社会公益更是一脉相承,故需要广泛施行职权探知主义。正是基于离婚诉讼程序的个性特征,两***系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判体系中都设置了异于普通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程序,以满足该类型诉讼案件对程序的特殊需求。
1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莫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1 页。
2 参见[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张建军、潘天群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27 页。
3 钱尧志、王玉森等:《附带牵连之诉的离婚案件是否应列第三人》,载《当代法学》,1991 年第 1 期。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有关离婚诉讼程序的规定分别属于人事诉讼制度与
家事裁判制度的管辖。一般认为,家事裁判制度处理的事件既包括家事身份关系事件又包括家事财产关系事件,而人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身份关系因身份法的规定,有多样的法律关系,其中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是基本的身份关系,故将之特别规定于人事诉讼程序。4 由此可见,人事诉讼的范围并不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全部领域,而是专指这一领域内有关的几种诉讼形式,至于这一领域内的其他诉讼案件,仍适用通常程序。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概念是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也称家事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从范围上讲,既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如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婚姻效力案件,也包括家庭关系案件,如赡养、扶养、抚育案件; 从案件内容上讲,既有人身关系案件,如确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案件,也有财产关系案件,如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实践中,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往往既包含人身关系内容,也包含有财产关系内容,如继承、离婚等案件。
在学理上,与本文相关的概念是婚姻关系诉讼,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众多立法及著述将婚姻关系诉讼程序划入到人事诉讼制度或家事裁判制度范围。所谓婚姻关系诉讼,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是指根据法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而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是一种确认之诉;,是指根据法定的得撤销婚姻的原因而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之诉。性质为变更之诉;,指请求法院确认某婚姻是否存在之诉,属确认之诉;,该诉为一种给付之诉,是指根据法定的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而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同居义务之诉;,指根据法定的离婚原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之诉,性质属变更之诉。5 可见,在立法以及学理上,婚姻关系诉讼与离婚之诉存在种属关系。在此, 除非本文别处另有说明,笔者赞同这种分类,本文亦将在该种分类的前提下,将研究的对象限定在根据法定离婚原因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之诉上。
4 参见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修订新版),三民书局 2000 年版,第 479 页。
5 参见刘田玉:《建立我国身份关系诉讼制度刍议》,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年增刊。
二、离婚诉讼程序的特点——以普通诉讼程序为参照对象
笔者以为,通过对离婚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可使得有关离婚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的特殊之处得以明确,有关离婚诉讼程序的属性、构建依据得以充分认识。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系统深入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