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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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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念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保全的概念
*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实现。
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合同的担保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属于强制性规范。
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
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二、 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五、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应具有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三种观点: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为被告,而次债务人为第三人。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以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对此,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第16条)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