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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管理责任书(个人)——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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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管理责任书(个人)——新版.docx

上传人:ocxuty74 2018/5/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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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证管理责任书
机构名称:
单证管理人姓名:
单证管理人包括机构单证管理员、出单内勤、个人代理人(包括营销员),代理渠道单证管理指定人员(即业务员)。
单证管理人承诺:
本人认真地了解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单证管理办法(2012版)》的规定及使用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按该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有价单证的安全,加强单证风险、成本控制。
本人对所领用的有价单证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愿意承担因单证管理不善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单证管理规定:
出单内勤领用的有价单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使用。
业务员代表某个代理点领用的有价单证必须交至对应的代理点使用,不得交叉使用,不得向无代理权限的机构或个人发放使用。
单证管理员发放有价单证时,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领用单证的出单内勤与单证系统内下发领用的接收人必须保持一致;
2)领用单证的代理点名称与单证系统内的“外网出单人”必须保持一致,单证系统中的联系人即为该代理渠道单证管理指
定人员(业务员);
单证领用人必须按“先领用、先使用”的原则序号使用单证。
单证领用人须确保已用或作废的单证及时、真实地进行销号。
对于领出时间达60天且尚未使用的单证,必须交回公司财务部单证管理员。
对领出的有价单证发生遗失,须按公司单证管理规定做登报声明和遗失处罚。
若领出单证时出现以下行为:
1)在承保系统之外打印有价单证,出现阴阳单、鸳鸯单;
2)存在隐单、埋单现象;
3)同一保单号下打印多份保单或发票;
单证管理员有权停止发放有价单证,且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单证管理责任人承担。
有价单证处罚规定:
1)作废单证的处罚规定
单证领用人保管的有价单证,作废率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 %),高于公司规定标准的部分,每份按 50 元收取罚款。
2)遗失单证的处理
遗失有价单证的处罚规定:
遗失单证名称
每份罚款金额(元)
详见以下批注内容
注:遗失机动车商业、交强险保单,按每份500元进行处罚;
遗失摩托车交强险保单(以下):按每份50元进行处罚;
遗失摩托车交强险保单(-(含)):按每份70元进行处罚;
遗失摩托车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