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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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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翩仙妙玉 2012/8/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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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包括管委会及各下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虽未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准实施的新增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局是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负责做好前期编报、过程控制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财务稽查局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招标监督、经济合同审查、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结)算,工程变更、计量计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规划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财务稽查局、投资合作局、新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管委会审查报市政府确定。需新增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定程序与审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相同,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方案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达到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大于50万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评估审核报告;50万元及以内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由财务稽查局审核。(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比立项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超过10%或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需重新报批和审定。
(四)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完成后,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或管委会根据授权权限,做好有关审批工作。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施工图的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委托施工图设计同资质或以上的设计图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修改完善。
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采取公开招标办法。50万元以上工程进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管委会自行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招投标中心工作职能,财务稽查局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财务稽查局在编制拟招标项目预算标底的基础上,同时做好招标资料的预审。(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三)委招投标中心负责对招标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项目建设分管领导签批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备案表或不宜招标审批表。
(四)管委会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的,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报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
(五)勘探、设计、监理、造价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招标,参照《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旁站检查,现场监理,维护管委会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照“保证质量、确保工期、确保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未经正式批准或变更资料不全的不得实施变更。具体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确定:
1、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业务科局提出书面变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变更实施前由财务稽查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2、变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同时工程实施前由财务稽查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3、变更额度 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经专业审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