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职务犯罪的死刑废止
姓名: 周洪亮
学号: 10**********
分校: 北辰分校
专业: 法学
指导老师: 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
目录
内容摘要………………………………………………………………(3)
正文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分类及界定……………………………………(4)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4)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和界定………………………………………(6)
二、诱惑侦查合法性评析……………………………………………(7)
(一)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评析……………………………(8)
(二)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评析……………………………(9)
三、我国司法制度下诱惑侦查的现状………………………………(10)
四、诱惑侦查的适用规则……………………………………………(12)
参考文献……………………………………………………………(14)
内容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满足私欲的表现,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打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的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成为我国当前重要的工作。职务犯罪最高刑规定为死刑,不符合当前国际上主张废除死刑的趋势,也违背了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既不符合历史规律、时代潮流,又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针对职务犯罪的死刑问题,从国外和国内职务犯罪现状角度看,国外大部分国家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现象不较我国严重,而我国及时有死刑的规定,但大案层出不穷;从职务犯罪的构成原因和危害结果角度看,最高刑规定为死刑不能准确地体现职务犯罪的根源,不能达到理想的刑罚配置效果,不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从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角度看,死刑不是最严厉的惩治手段,也不是最经济的方法,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的设置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来限制犯罪;从职务犯罪与其他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比较,职务犯罪不是最严重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国家廉政制度,即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不能处以与危害人身权犯罪同样的刑罚。
论职务犯罪的死刑废止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职务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并且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人民币,贪官的数量不断增大,职位越来越高,对国家财政、社会氛围影响相当恶劣。面对这种情况,职务犯罪的最高刑死刑已经不能更充分地体现其威慑作用,不能更好地惩治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对职务犯罪的死刑废止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自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呼吁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到目前为止,虽然有很多国家存在死刑,但严格限制并逐步废止死刑是国际的大趋势。在我国,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只有两个,即***罪和受贿罪,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和世界发展的趋势看,都有必要废止。死刑,是一种极刑,具有彻底性,因此应当仅在必要的情况下,才适用死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比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健康权利、性自由权利的其他可判处死刑犯罪要轻微得多。在逐步废止死刑的国际趋势下,我们现在首要的任务是先废止犯罪客体比较轻微的死刑,这是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6,(3):32
一、国际国内职务犯罪立法现状
(一)国际立法现状
******犯罪是人类社会中共存的现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那些极度贫穷的国家,******在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盛行。因而,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打击、预防职务犯罪当作重要的工作来对待。
2003年7月1日,欧盟全面废除死刑,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近年来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法制度改革的趋势,截至到2002年底,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6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5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0个,保留死刑的国家有84个,实际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全面废除了死刑。从数字上看,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只是在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适用死刑,例如,美国只对构成一级谋杀的罪犯适用死刑。因此,在国际社会上大多数国家对职务犯罪最高刑设置为死刑是持否定态度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国内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中的***罪、受贿罪这两项罪名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