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节公司债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和公司债券
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债券的方式而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与一般的金钱债务是不一样的。它表现为公司债券,其他的一般表现为借据,合同等。
补充: 有价证券指的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股权、债权或收益索取权的凭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要式证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比如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证券,必须要式齐全。所谓要式齐全,就是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必须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
2、公司债券和股票
公司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法律主体不同。股票持有人则是作为公司的组成成员,公司债券债权人只限于是作为民法上的一般债权人享有债权。
(2)收益不同。股票所表示的股金不允许退还,且股票收益可高可低,公司债券的本金到期退还,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不论公司是否盈利,债券持有人都有权以事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到期还本付息。
(3)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时,优先于公司股票得到债务清偿,相对于股票持有人承担的风险要小。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照不同标准,对公司债券可作以下分类:
     1、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我国《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据此规定,公司既可发行记名债券,也可发行无记名债券。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债券应将债权人名称等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在转让记名债券时,应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进行,且需办理债权人变更记载手续。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人在公司债券上完成背书并予以交付,应为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生效要件。公司债券的受让人,非经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不得对公司及第3人主张拥有公司债权。
    无记名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券。该债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按是否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成熟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不能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非转换公司债券。对于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较非转换公司债券更为严格的条件。
例如:发债公司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条件;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等。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主体
 有权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