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商标的构成要件
1、固有显著性
2、获得显著性
1、固有显著性
【案情简介】
美国光学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两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驳回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为国家名称加学科名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国家名称不得用作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美国光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申请人乃世界最著名的眼镜生产厂家之一,申请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已享有了相当高的声誉,申请商标表达的是一种“美国风格、美式的”含义,并非国名或学科名称,其带有隐喻意义的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
【问题】
“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是否因长期使用已具有第二含义从而符合“固有显著性”的要求?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的构成要件,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什么样的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
本案中美国光学公司的复审理由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所申请的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明确规定,国家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既不能使用,更不能申请注册,这是商标法的“固有显著性”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复审理由成立,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第二含义,可以注册。究竟哪一种观点符合我的商标,其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标示产品的质量,代表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所以,一个标记能否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其重要条件之一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立意新颖,选材独特,具有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的特点。显著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显著性要求的标记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显著性又是动态的、可变的。因此,在商标法中,显著性可分为两种: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要求商标标志的设计标新立异,独一无二。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目前各国一般采用反证法,即在法律上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要求,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该条通常又被称为“绝对禁用条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既是基于维护本国和外国的国家、军队的威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