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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加工 存放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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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加工 存放企业.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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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注册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