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基本规定—银行汇票流转程序
申请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
用于结算
背书转让
出
票
申
请
签
发
代
理
付
款
入
账
提
示
付
款
资金清算
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后10天。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