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绪论
1、研究背景
城市化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陆续开始进行旧城改造、公益设施建设,因公益征收所引发的房屋拆迁随处可见。但近年来,网上不停地爆出“拆迁自焚”的字眼。比如: 2009 年 11 月 13 日,成都一拆迁户唐福珍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
汽油用打火机自焚。2010 年 3 月 27 日,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九旬翁携子自焚阻强拆,
68 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 92 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目击者称,两人自焚后,拆迁工作人
员并未施救,拆迁工作也未停止。2010 年 6 月 14 日,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新立城镇五四村钟
家窑屯六旬农妇李卫,为阻止自家老屋被强拆,一把火将自己点燃。2010 年 9 月 10 日,江西宜黄县拆迁起冲突,3 人疑自焚重伤入院。2010 年 11 月 29 日,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城郊社区三父子不满拆迁补偿,自制爆炸物自焚。
上面一桩桩“拆迁自焚事件”的发生,不禁让笔者产生了疑惑,这种公益征收引发的拆迁本该是人们积极响应的,可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被拆迁户用生命来抵抗拆迁呢?我相信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一方面,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既然被拆迁户用生命想抵抗, 足以说明目前现实中的征收拆迁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相反却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作出征收决策的政府来说,某些地方政府根本无视被拆迁户的利益,一味的站在开发商的一边,积极主动的帮助开发商打压被拆迁户。前几年,“拆迁自焚事件”是半年或一年发生一次,2009 年年底至 2010 年,几乎每个月都会发生一起“拆迁自焚事件”,可见各地政府不仅没有因“拆迁自焚事件”停止拆迁的脚步,相反还加快了拆迁的速度。2010 年 9 月 10 日,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后,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经被免职。政府要员面对被拆迁户的誓死抵抗和自己被免职的危险,各地政府仍加紧开展征收拆迁工作,这到底是何故呢?带着这个困惑,笔者开始了此篇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写作。 2、研究内容和意义
为了弄清房屋征收拆迁中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查阅了很多房屋拆迁方面的著作、文章以及拆迁实例,其中很多文章和著作中指出,房屋征收拆迁中的矛盾主要是因拆迁补偿费过低引起的,大多文章与著作中包含了对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架构的完善。比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者征收补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义务机关、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笔者认为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不仅要完善上面列举的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架构,更要跳出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来思考。因为一个好的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制度本身的设计,更要考虑这种良好的制度能否得以实施。中国目前的征收拆迁完全是政府主导型的拆迁模式,缺乏民众的参与,加上中国目前的人大制度不完善、审判活动不独立。也就是说,在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再好的征收补偿制度都无法在实践中得以实施。鉴于这种现状,笔者认为,除了要设计良好的征收补偿制度,还需要找出政府官员冒着被免职的危险在被拆迁户的誓死抵抗下,积极推动征收拆迁的真正动力何在?从根源上着手解决问题。避免政府官员为了追求个人仕途的发展和地方财政的增加,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里笔者要说明的是,城市化并不是简单的人为拆迁重建的产物,我们应改变目前这种政府推动型的城市化进程模式, 遵循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发挥民众的积极主动性,恢复城市化进程应然的自发的发展模式。研究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房屋是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所, 人们有了固定的住所才能安居乐业,旧城改造中大部分居民的房子就是他们一生唯一的资产, 如果把他们的房屋征收后,还不能给予公正合理补偿的话,他们的生活便从此没有了着落,势必会造成部分被拆迁户誓死抵抗拆迁。2004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研究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有助于使这一宪法规定落到实处。第二,房屋征收补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事关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长期稳定,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无不给予特别的重视。近几年来,在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上,各地纠纷不断,违法违规的征收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利,触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通过研究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有助于寻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最大限度地兼顾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效率、效益,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第三,研究房屋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