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港口设施保安协议
为履行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文件精神,确保海天分公司各码头保安安全,进一步加强海天分公司港口设施保安与反偷渡工作,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声誉,保证码头生产有序、安全、高效地进行,预防偷渡嫌疑分子通过集装箱运输渠道进行偷渡活动,我司本着互利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相关协作单位互相协助、互相支持、信息共享,建立紧密的反偷渡工作体系,共同致力于反偷渡工作。
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为《海天分公司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之一,其有效期随着该合同签订/失效而自动生效/终止。
第二条本协议规定所称协作单位指需要进入海天分公司各码头从事业务活动的单位(包括本单位所有、租赁经营、合作运营的车辆和人员,以下简称协作单位);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分公司或码头)。
双方责任义务
第三条海天分公司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对进入港区人员、车辆进行有效检查管理。
第四条双方应确认即将进入码头的车辆和驾乘人员拥有合法的身份和证件,并随时接受码头安全人员检查。
第五条双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他人(非本单位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或本单位人员驾驶非本单位车辆随意进入港区。
第六条协作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即将进入码头的车辆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车辆、人员、货物的单证、数据、身份准确无误(车牌号、货物合法手续、人员身份、进港审批手续等)。
第七条双方应保证进入码头的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码头的有关规定,接受码头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服从生产调度和指挥。
第八条协作单位转让或租赁已备案的车辆给他人使用或者更换驾驶员时,应及时
向海天分公司注销备案。否则,相关车辆/人员在码头发生的事故及产生的责任仍由协作单位负责。
第九条海天分公司将及时向协作单位沟通反馈码头在防止偷渡工作上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如果协作单位的客户必须进入海天分公司港区进行业务活动,协作单位应要求该客户也严格执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码头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入码头或即将进入码头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码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