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立足于两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框架,不能对执政党的至高权威产生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宪法》及《立法法》已经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因此,本文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审查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性文件,政党的政策方针,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
关键词: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
有关如何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近十数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从概念之争①,到制度模式的选择②,无不聚讼纷纷。显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需赘言。而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也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但是,笔者认为,论证确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制度方案,必须立足于二个前提,一是不能突破目前的政治体制的总体框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得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至高权威构成威胁,否则只能是空想;二是应与目前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已经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相结合,在如何提高实效上进行局部改进和完善。因此,笔者拟从上述二个前提出发,对完善和确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唯一执政党的地位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现行《宪法》第一条对我国的国体是这样阐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那么依此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就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就是共产党专政了,所以,即使《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有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是共产党摆出的一副还权于民的高姿态,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在1975年《宪法》中就有过赤裸裸的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既使1978年和1982年宪法将此句删去,那也只是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罢了。按《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是这种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却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另外包括行政、司法都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怎么领导?政治、组织的领导,“党管干部”。这才是居于所有国家权力之上的“最高权力”。大到宪法的制定、修订,国家领导人的任命、机构的设置,小到甚至连具体的一些案件的审判、行政事务的执行,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历年来大讲特讲要加强监督,讲的是对各级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而对于权力之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好像被排除在监督之外了,确实也没有什么监督主体能够有足够的资格去监督它了,讲到违宪审查,只要一触及共产党违宪的问题,一切免谈。《宪法》好像是专门用来约束其他国家权力的,与执政党无关。
这就是中国目前的政治现状。一切改革,包括对重大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十分清醒地面对这样的政治现状,立足于这样的政权基础之上来考虑和设计改革方案,否则无异于痴人说梦与虎谋皮。因此,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持完全悲观态度也不是没有理由的。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如此。照搬国外的那些现成的制度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国情”完全不同。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其最终的价值目标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