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二、类型(37 ) 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生命健康 4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3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侵犯人身自由 9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名誉2 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民主权利6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妨碍婚姻家庭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侵犯其他权利7 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罪
(一)概念与特征
:生命?生命权?
:
⑴对象:他人——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讨论1: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讨论2:生命的结束
①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②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
图平直(哈佛标准)
③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讨论3:不能犯
⑵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讨论4:行为方式
:
:
(二)认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案件的定性——想象竞合
讨论:放火致死与***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3、***:
⑴类型不作为***——消极***
作为的***——①本来***——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②间接***——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③积极***——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
⑵积极***非犯罪化的利弊
4、***案件
⑴相约***
⑵引起他人***
⑶教唆帮助、逼迫、诱骗***——间接正犯
①教唆帮助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
②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例如邪教组织
③欺骗被害人对死亡发生认识错误的
5、大义灭亲案件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特征
:
学说:①说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说心理状态的健康③说身体的完整性
④说生理机能的健全
:
⑴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讨论:胎儿伤害( 着手——人)
学说: 有罪说/ 无罪说
⑵实施了伤害行为
讨论:伤害的含义例如:杨丽萍的指甲刘晓庆的头发
学说: 身体完整性的侵害/ 生理机能的障碍/ 生理机能障碍身体外形变化
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讨论:得承诺伤害他人的行为
学说:有罪说/ 无罪说/ 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
:⑴重伤或死亡主体——14 ⑵轻伤主体——16
:
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案例:
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无责
②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不究
③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均未遂
④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分别追究
(二)认定
(转化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3年以下)
⑴未遂: 轻伤未遂?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⑵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⑶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讨论:伤害对象是否是死亡对象?
:作为法定手段的伤害行为
、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 综合评定
判断标准:法定鉴定标准
***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案例:向某出于***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在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