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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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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0087/08/15 17:31


【分类号】 225706198704
【标题】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
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870815
【实施日期】 198708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卫生
【文号】(1987年8月15日以(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
【名称】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题注】
【章名】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章名】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
【章名】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八条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第十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