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能源汽车参数填报要求
目录
一、填报原则
二、公告参数
三、备案参数
四、提交文件要求
一、填报原则
一、填报原则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混合动力汽车(包括仅具有怠速起停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等。
参数填报的通用原则与常规汽车相同,例如:
(1)与常规汽车原理、结构相同的部分,均按常规汽车填写;
(2)半角格式的“,”、“/”、“+”和“不适用”、“N/A”的使用按照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原则;个别项目因产品结构特殊而无法填写,需在第QB039栏中说明理由;
(3)不增加公告参数,只变更部分填报要求;增加了部分备案参数;
(4)公告参数中如有不适用项目,则不填该栏;备案参数如有不适用项目,则填“不适用”或“N/A”。
申报材料全部电子化,以前提交的纸质文件均改在佐证材料中上传。
一、填报原则
如无特殊说明,电动汽车储能装置包括燃料电池(不包括氢气瓶)、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等;
储能装置采用燃料电池、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等不同组合的电-电混合方案的电动汽车,按“燃料电池参数/动力蓄电池参数/超级电容器参数”的顺序和格式填写,只填写实际具备的储能装置的参数,如“磷酸铁锂蓄电池/无机电解质碳电极对称型超级电容器”;
仅具有怠速起停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应将起动电机的各项参数填入驱动电机相应的参数栏中,将起动电池的各项参数填入储能装置相应的参数栏中。
二、公告参数
QA002产品型号
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3)企业自定义代号部分:按《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中的附件二(《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中的附件《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编制。
QA003
产品名称
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等。
QA007底盘型号
新能源汽车底盘型号编制要求同QA002(产品型号),并应注意: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采用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申报整车时,应采用承载式车身全项申报的方式,不能单独申报底盘产品公告,但可在本栏中填报企业内部的底盘或整车型号。
QA010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采用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申报整车时,可在本栏中填报本企业名称。
QA016底盘类别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采用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申报整车时,可按常规汽车的填报方法,分别填“整车”、“承载式车身”、“二类底盘”或“三类底盘”。
QA021燃料种类
“纯电动”;
“汽油混合动力”、“柴油混合动力”等;
“氢气”、“氢气+氧气”等;
“二甲醚”。
QA022排放依据标准
:按常规汽车填报;
、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
QA023排放水平
:按常规汽车填报;
、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