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主要规定
任课教师:蔡元庆
第一部分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33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第36条)
1、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人的权利
(1)检查、建议权——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2款)。
(2)采取预防措施——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4款)。
3、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三、保险价值的确定(第40条)
(1)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43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五、责任保险的赔付
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六、保险人负担的赔付以外的费用
(1)减损
(2)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费用
(3)诉讼费(第51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
第52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