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打印本页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第二节征税范围(熟悉)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二、对以下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列表判定如下:。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无权属转移);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不征;建成后转让,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了解)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项目级次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50%以下(含50%)30%
0
2超过50%~100%(含10 0%)40%
5%
3超过100%~200%(含200%)50%
15%
4200%以上60%
35%
第四节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熟悉) 一、应税收入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两税一费"(营、城、教),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5 .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
×成新度折扣率 。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 一、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