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十、油漆、涂料生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检查表油漆、涂料生产
序号
法律法规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具体内容
1
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管理。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内及县城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4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管理。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内及县城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搬迁。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停产。
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下表:
风速m/s 距离m
<2 700
2-4 600
<4 500
GB18070-2001
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下表:
风速m/s 距离m
<2 700
2-4 600
<4 500
凡是油漆生产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的边界小于等于500米,且有树脂生产的油漆厂,限期向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搬迁或停产。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AQ5204-2008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辅助生产区和公用工程设施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仓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款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对于《消防法》颁布之前,凡涉及新、改、扩项目的企业须有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手续;凡在1998年前建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的老企业,必须符合《建规》要求,并提供安全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的规定做出的评价相关内容。对于原厂房(仓库)已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应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做出的结论。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企业的厂房、库房等建筑物屋顶不应使用石棉瓦,必须使用时应加金属防护网。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GB50016-2006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对于无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厂房(仓库)及耐火等级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建筑属违规建筑,应补办设计手续;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当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GB50016-2006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当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独立甲、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用建筑物不应小于50米,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米,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