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私法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
一、国际私法概述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
教学难点:
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教学时间:
2学时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
一、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1)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国内立法包含国际私法内容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
2等互利原则,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谈到国际私法的性质,实质上就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二是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三是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1、关于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问题
不能简单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反而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齐特尔曼主张,应该把国际私法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这两部分的综合。
可见,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正当、军事、外交关系)的具体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这种国际法律规范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的法学,就是宏观国际法学。(①参见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载于《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
2、关于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问题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由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规范组成。在国际私法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既适用实体法,也适用程序法。国际私法实践本来就是实体法、法律适用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因此,讨论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已没有多大意义。
3、关于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问题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具有许多新的内容,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简单地断定国际私法是公法或私法是不恰当的。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冲突法的立法最早可见于公元7世纪唐朝法律中的有关冲突法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历史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冲突法的立法长期未获发展。直到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涉外立法才得以发展。1985年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继承法》,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门设立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适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分别对我国涉外海事关系和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予以特别规定。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1、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