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52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8/5/28 文件大小:5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维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障邮电通信畅通,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邮电通信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邮电通信包括邮政通信和电信。邮政通信是指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传递信函、文件、报刊、包裹、汇款等实物;电信是指以电信公用网和进入电信公用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设备传输电报、电话、传真、电视、广播、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邮电部门是本辖区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六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和优先、扶持的政策。
第七条城市邮电通信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邮电通信建设规划,应纳入县、自治县、乡镇建设规划。
第八条省干线通信设施,由省负责规划、建设,省邮电部门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辖区内的邮电通信设施(含乡镇辖区内的邮电通信设施),由市、县、自治县负责规划、建设,市、县、自治县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同邮电部门联合建设邮电公用设施。对参加联合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则,由邮电部门给予优惠待遇。
允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建专用电信设施。
第十条城市新建公共建筑和需要安装电话的居住建筑,应预设电话管线、室内分线箱、过墙管等设施。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没设的应限期由房产权属单位补设。
前款规定应设的邮电通信设施,由省建设委员会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邮电通信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邮电部门应根据社会需要,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并开展流动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新建和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等工程,应按邮电通信规划预设电信管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三条专用电信设施需要进入电信公用网的,应按管理权限,由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并由专用电信设施权属单位承担相应的扩充电信公用网的建设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利用专用电信设施对外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四条邮电部门应为专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技术业务指导。
第三章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标识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其它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设备和用品;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拉线、电缆、管道、线担、隔电子、人(手)孔、标桩、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危及邮电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