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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级思想政治教育一班
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之学校责任


姓名:隆文寿学号:41001034
姓名:艾诗媛学号:41001055
姓名:彭娟娟学号:41001056
姓名:李明燕学号:41001057
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之学校责任
近年来,有关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新闻数见不鲜,在这些新闻中,不少是关于在校学生意外死亡的责任归咎问题,其中有学校的、个人的以及第三方的责任。但是,关于寄宿学生的意外死亡事故的责任归咎存在着空白点。本文从寄宿制学校的角度出发,对寄宿学生意外死亡的责任归咎做出了探讨。一般来讲,在寄宿制学校中学发生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时,由于学校自身的各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学校管理不善、学校缺乏安全教育、教师未尽到应尽的责任造成的未成年学生意外死亡以及由于第三方的介入或者因学生自我伤害且学校疏于管理和监护造成的未成年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寄宿学生的意外死亡事故,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自愿给予一定的补偿。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寄宿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寄宿学生的生命安全。
一般责任归咎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无过错原则即无过失原则,指当损害发生后即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依照法定责任形式。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而寄宿学生就是由学生缴纳一定的费用,在正常上学期间住在学校的一种特殊的学生群体。一般来讲,寄宿学生在寄宿过程中监护权已经实现了部分转移。
一般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但却忽视了特殊的学校类型和特殊的管理方法即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方法,寄宿制学校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管理费用,为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和服务,学生周内(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周末才得以回家的一类特殊的学校类型。寄宿制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学校,其权利与义务也表现出特殊性,主要是因为:第一,寄宿生已经缴纳了一定的寄宿管理费用,寄宿生的生活完全受到学校安排,学校必须对寄宿生的正常生活负责;其二,在寄宿制度管理下的学校,学生平时是见不到监护人的,只有在周末才有可能见到监护人,寄宿制学校除了收取相应的教育费用外,还对家长收取额外的费用。所以说在寄宿制学校内,学校的功能发生了和普通走读学校的功能性异化,所以在这一过程中,监护人已经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要代替监护人行使了监护权;因此我们不能仅从普遍的走读学校的视角出发去看待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考虑到寄宿制学校的特殊性。所以相比之下,寄宿制学校应有更高的责任意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项、第二十二项中关于“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寄宿制下,监护权已经实现了部分转移,寄宿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尽到监管的责任,因此,一旦发生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情况
一般来讲,在寄宿学生监护权实现部分转移的前提下,发生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