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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等于合同书.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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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等于合同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转自:《工人日报》时间:2007-9-11 15:40:06
目前正是应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大学毕业生,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就业后要在10日内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书不能当劳动合同
小周是天津某大学2005年应届毕业生。2005年1月,小周与某企业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聘用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3个月。小周按照约定于2005年2月1日到该企业报到,而其获得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是7月1日。自2005年2月上班起,小周经常为企业加班加点,后因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小周于2005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但是,“由于毕业生小周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维权范畴,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受理。”
天津市劳动保障专家表示,小周在与企业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根据《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与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按程序,小周在2005年7月1日获得学校毕业证书以后,方属正式毕业,才可拿到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并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2005年7月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
专家通过此案再次提醒应届大学毕业生,一定要注意在校期间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在校大学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获得毕业证书后,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因此,仲裁委员会只可以接受小周2005年7月1日以后的请求。
那么小周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在企业的工作是否就不受保护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这段时间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小周若对这段时间的工作关系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