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2
开凿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
3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4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5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6
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7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8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9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10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条
11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按规程设躲避硐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条
12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第41条
13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44条
14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45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5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
第48条
16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49条
17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
第50条
18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20m内巷道净高必须加强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50条
19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煤矿安全规程》
第51条
20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
第53条
21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煤矿安全规程》
第53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22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
第54条
23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采煤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
24
使用滚筒式机械化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69条
25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
26
制定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的维修,巷道的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91条
27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
第95条
28
立井井口、煤仓必须设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或煤、矸堵塞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97条
第99条
表1-2 通风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2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1条
3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2条
4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以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3条
5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4条
6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