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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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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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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69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即质量安全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健康、反欺诈等方面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系统性、区域性危害或者影响,以及为限制、减少或者消除上述危害或者影响需要进行收集、评估、处置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进口工业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监测中心),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工业品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建议。
第六条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平台),依托E-CIQ主干系统,应用信息化技术,收集和发布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第七条进出口工业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口工业品风险追溯体系,保证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进出口检验监管信息、进出口认证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抽查检验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实名提供有关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第十条进出口工业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海关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录入风险预警平台。海关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实施。
第三章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二条海关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评估的海关或者国家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