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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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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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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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第三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是罪刑法定化
二是罪刑实定化
三是罪刑明确化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例分析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1988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1999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