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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学12-1 于欣编制
法律职业道德
第八章:仲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仲裁员职业道德概述
一·
第一节仲裁员职业道德概述
一·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二·仲裁的特点:


严格资格条件:
1、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
2、除上述严格规定外,有些国家对仲裁员还有某种特别要求,如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秘鲁
普通资格条件:
1、仅要求仲裁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法国、瑞典、比利时、荷兰、罗马尼亚、波兰、葡萄牙、希腊、阿根廷、埃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在立法上不作直接规定,而是通过规定仲裁员委任、回避、替换等间接地限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二、《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国籍条件
国内仲裁机构:中国籍公民
涉外仲裁机构:不限
品德条件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专业条件
三“八”二“高”::从事8年以上的法官、律师或仲裁工作人士;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的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商贸行业等具有高级职称的社会人士。此外,要求报名人士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获得学位者不符合)。
一、仲裁员的聘任
在实行名册制的情况下,仲裁机构要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士中聘请仲裁员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即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二、仲裁员的指定
无论是否实行名册制,审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员,都是依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选择且经被选择者本人同意产生,即仲裁员的指定或委任
根据是否必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名册制分为强制名册制和推荐名册制。我国实行的是强制名册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尝试有条件地实行推荐名册制。
一、仲裁员行为的性质
独立性,仲裁员与审判员相比:
参加案件审理的依据是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的指定
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独立作出裁决,无需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批准
民间性
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在法律控制下的私人裁判行为
公正性,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比:
仲裁员作为居中者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
仲裁员必须在事实和法律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公正地实施仲裁行为
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二、仲裁员的行为规范
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
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自觉披露可能有损独立公正审理的任何情况并回避
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严格保守仲裁秘密
依法获得报酬
熟悉仲裁业务,提高仲裁水平
仲裁员责任论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应承担责任,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说,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注意责任和公正责任
仲裁豁免论
英美法系国家流行仲裁豁免论,其主要内容是: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
这种折中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而且以承担过错责任为限度。这个范围主要指:
:仲裁程序不得有悖于自愿性、对抗性和自动的司法复议权。①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协议必须有效。②仲裁员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应该回避。③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规则,如若违反即构成过错。
2. 契约上的限制:由于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契约关系,仲裁员负有契约法上诚实信用、实际履行等义务。①仲裁员应该完成仲裁任务。②仲裁员应及时作出仲裁。③仲裁员应公正裁决。④违反保密义务。仲裁员因过错而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当事人的商业活动受到影响,或受到其他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一)规定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
作出这种规定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分两种情形:①有些国家规定仲裁员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如奥地利、秘鲁、澳大利亚、丹麦、南非、意大利、法国等国;②有些国家规定仲裁员承担有限度的民事责任,如德国、挪威、瑞士、瑞典、荷兰、日本等国。需要注意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也采纳了有限豁免论。
作出这种规定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是法律规定仲裁员完全免责最为典型的国家,而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免责尤为彻底。英国、新西兰、印度等国和香港地区的仲裁立法也采完全豁免论。这些国家(或地区)一般认为,仲裁员如同法官,行使着准司法职能,理应免除其职务行为的责任。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坚持豁免论。(三)关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立法上无规定,实践上无案例,理论上无讨论
存在此种情况的国家主要有朝鲜和捷克等国家。事实上,在这些国家,仲裁员是免责的。对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