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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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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消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消协)
五、消费争议的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
1、消费者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之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广义的消费者是指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满足生产、工作消费或物质、文化生活消费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除了包括狭义的消费者外,还包括一定范围内进行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的社会组织。我国立法取其狭义。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得到的正当权利或利益,其中,包括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受损害并需要保护,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直接原因。
(二)消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消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此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2、消法的调整对象
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
(1)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指国家机关监督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关系。
(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买卖产系或者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了消费者在对商品的和服务进行监督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消法的适用范围
(1)个体社会成员
(2)生活消费
(3)有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为什么?
注意:“王海现象”; 购房者是否适用消法49条?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近现代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具有其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其内容主要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而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的限制,侧重于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民商法则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强调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和对应。这主要是由于现代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从属的弱者地位,如果完全按民商法的原则,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传统民商法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和补充。(保护方法)
特点之二
(2)民商法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多为强行性规范,对民商法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及消费的普遍化,消费者屈从于按企业规定的统一条件缔结的契约大量增加,消费者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实际上已经丧失,相反,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却逐步增多。于是,就必须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规范性质)
特点之三
(3)民商法一般只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专门设立保护这些权利的机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求助于司法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往往规定要设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并充分发挥某些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以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执法机关和保护组织)
特点之四、五
(4)民商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归责原则)
(5)民商法一般不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作出行政、刑事处罚的规定。(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