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节能条例》)已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保障。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贵州是一个能源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在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的同时,加强节能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依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全社会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原材料工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节能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后的《节能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节能法》明确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强化了节约能源行政管理职责,使节约能源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作为全国节约能源工作的基本***,《节能法》涉及范围很广,规定比较原则,而我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水火相济的能源资源,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有必要制定操作性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
《节能条例》共分八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八条,第二章“节能管理”共十条,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共二十一条,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共四条,第五章“节能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共五条,第六章“监督检查”共四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六条,第八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结合我省的实际,对节能规划,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设计和建设,节能技术服务,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规范,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公共机构、交通等领域的相关节能工作。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等进行节能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节能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