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厂房出售合同范本
土地厂房买卖合同卖方: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买方: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1.1卖方拥有位于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地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1.2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条
【转让标的概况】2.1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三条
【转让价款】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四条
【交易定金】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第五条
【付款方式】5.1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
【】日内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
【】日内,买方应当将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5.3剩余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为房产税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10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方:5.3.1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
5.3.2本合同第8.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
(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5.4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