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外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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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逸发表于2004-7-15 21:00:34 已被阅读209次
内容提要:民主法治的呼唤使得我们对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的研究有一种紧迫感。法学研究,特别是理论研究在中国的发展尚未达到十分成熟的程度,所以,适当的方法论研究是必要的。本文先就外国法制史为例,对其价值论、本体论体系作出一些浅显的阐释,而后着重对其研究方法进行一些分析。
关键词:本体论  主体心理划分 分析哲学
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孟德斯鸠曾经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1』这不只是在说罗马民族,任何一个活力的、进取的民族都是如此。总是有人说中华帝国是一个封闭的帝国,但,在我们最鼎盛的唐帝国的时候,不也在长安、洛阳等地出现了“回鹘衣装回鹘马”的景象吗?在两次学习中实现两次社会意识形态变革的日本,更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例子。
由此可知,对外学习的力量、借鉴的力量是巨大的。
我国法制古来有之,但只是作为一种制度客观地存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在整个封建帝国时代,我们的先人主观上纳入了法治或法制的思想。中国古代曾经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唐律疏议》就是一例。但从我国法律“重刑轻民”“皇权至上”“礼法合一”“政法不分”等诸多特点来看,我国古代的法律只能停留在法典上面,只能成为“人治”的正当性论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和人们对其的遵从等方面,都无法真正地实施。且拿明代著名清官海瑞为例,他推断案件遵从这样的标准:“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2』且不说这一标准的合理成分,但从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上看,法律对于海瑞的影响是小之又小的。相反地,封建伦理纲常与个人的情感倾向占了主导地位。所以,以小见大,笔者比较认同中国没有法制传统这一观点。
近代百年耻辱的历史 使得我们“衣食足”的愿望,就成为了一种奢求,更不要说“知礼仪”、“知法制”了。1949年后,我们也的确做了建设法制的努力,但历史的积淀和思想的“左”倾,使我们的梦想再次被击碎。时至如今,我们才看到了民主法治的曙光。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民主法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国人的企盼。所以,对于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学习、借鉴,都是必不可少的。外国法制史正是这一行为的载体。
我们在这里来做一些价值方面的分析。外国法制史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对外部各国各时代的各种法律制度在法学基本理念的指引下,进行历史学角度的探究,总结上述各种制度的得失成败,从而达到在法制或者法治层面上的一种共通或共识形态,进而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br教授在《西方法律文库序》中曾有这样的感慨:“50年代末以后的20多年间,我国法治建设历尽坎坷。那是像罗马法这类洋货,不仅是奢侈品,简直可以说是违禁品。……自1949年直到今天,西方法律学术著作在大陆译为中文出版者只有寥寥10余种。”『3』这同时也从一个方面暴露了外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问题。对于西方基本史实的生疏,文化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