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再审程序
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三、再审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二)不得再审的案件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79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82条)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184条,增加了第二项)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意见204条)
(四)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78条)
修改目的:避免了多头受理和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所形成的固定看法和受理审查再审申请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升审查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181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修改目的:一方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再审案件的审判力量。
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