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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 第二篇.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5/30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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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 第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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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法律篇
新工伤保险条例:主旨是确保劳动者权益
发票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都不姑息
拆迁新条例:良法美意尚待不折不扣落实
刑法修正案(八):50条款大修全面升级刑法
“六五”普法:核心是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建设立法的里程碑
新个税法:向低税负时代迈进的起点
行政强制法:让“天价罚款”成为历史
职业病防治法:多渠道救助流动性职业病人
新工伤保险条例:主旨是确保劳动者权益
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内容撷要】
为了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极为重要的修改。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条例作了多处修改,最引人注意的,当属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条例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个限定意味着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伤害不一定都算工伤;二是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二、程序得到简化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伤待遇标准大大提高
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同时,条例还作了其他保障职工权利的规定,让工伤者体会到更多的温情。
【法治意义】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主旨所在。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太小,一些个体户职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工伤认定程序比较复杂,难以满足职工申请认定快捷、便利的要求……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顺势而为,顺时而为,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比较大幅度的修订,修订所取得的社会进步将是有目共睹的。而修订所带来的巨大改变,是社会公众可以更加便捷地维权。
发票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都不姑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
【内容撷要】
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众多的发票违法乱象,不仅危害国家税收,也滋生了***现象。修订法律积极应对,成为必然选择。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作为打击发票犯罪的组合拳之一,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如下:
一、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
新办法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在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方面增加了许多规定;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
二、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对非法***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同时规定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