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重点
2、设立程序: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七、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
(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习题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
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
一、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隐名合伙
1、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的资格
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
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者
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的出资
出
资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无须评估,
有限合伙人除外
出资时间按约定
注意与公司不同
四、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共同共有
1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2
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的原则
1
事务执行的形式
2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3
合伙人及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4
习题
(一)事务执行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事务执行的形式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
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
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1
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2
委托一名或
数名合伙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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