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20章会计和审计法
[重点问题]
会计的概念与职能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原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会计监督体制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
审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审计监督的对象与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与职权
第一节会计法一、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是管理和监督经济的一种重要活动,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现代会计通常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我国曾分行业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已确定建立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目标。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原则
会计法调整社会各领域的会计关系,既属经济法领域,也涵盖其他法律部门,又不妨相对独立,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分化与整合并存的典型反映。
会计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工作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
三、会计法的基本内容(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合法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三、会计法的基本内容(二)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会计法的基本内容(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设置与资格
总会计师的设置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三、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四)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会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会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会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职业人员,其业务范围是审计和会计。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遵守相应的执业规则。国家实行统一的注会考试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设立会所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治组织,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一、审计法概述
审计指独立的第三方依法或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向法定机关或委托人报告的一项活动。可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狭义的审计法指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广义的审计法指调整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内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本书论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审计法。
二、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审计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人员:审计机关中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相关法律对其素质及相关保障制度作出规定。
审计监督对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他依法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
审计原则: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强制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监督,专项审计调查,业务指导。
审计机关的职权:要求报送材料、检查、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制止、建议、通报、处罚等职权
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