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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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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章为本课程重点章之一,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较大,在历年考试中均有1道综合题出自本章,甚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内容结合出跨章的综合题,因此,要求考生对本章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做到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考试大纲: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主要学****内容是: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熟悉合同订立的要领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了解合同的概念;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合同的订立程序;(2)无效合同的界定;(3)表见代理;(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5)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近3年综合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实际履行原则;(2)约定不明的处理;(3)不安抗辩权;(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5)债权人转让权利;(6)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2005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合同的效力”中,删掉了“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内容;(2)调整了“代位权”(原教材新旧规定并存,新教材只保留了最新规定)(P211);(3)新增了“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的清偿顺序”(P217);(4)新增了“定金的适用情形”(P20);(5)调整了“租赁合同”的内容(P237—238);(6)调整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P239—240);(7)新增了“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P240—244)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的订立程序;(2)实际履行原则:(3)不安抗辩权;(4)代位权与撤销权;(5)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7)合同的担保;(8)买卖合同;(9)借款合同;(10)租赁合同。在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3、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注意判断题)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