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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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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重点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国家、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课程内容
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理由是:
1、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这是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上弱者的个人消费者。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列举的各项权利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都是个人享受的权利,不是赋予一个单位享有的,它不是一个团体的概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阅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没有考虑到动机的问题。因为,动机在法律上很难判断的,法律上也没办法干预,不能将消费者的概念变得太狭窄了。
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特别保护
(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1、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是:(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其条款在内容上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变更的;(4)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
格式条款的运用对合同自由是一个冲击,为了强化对消费者保护,世界各国立法普遍都是采取了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措施。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外,合同法又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则是:
第一,要求格式条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约的时候,必须要满足提请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三,格式条款不得排除相对人的主要权利,如买卖合同里关于三包的权利。
第四,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这个条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确,则就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
2、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应当负有必须和对方订约的义务,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3、消费买卖和服务合同中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规则。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邮购买卖、使用买卖合同等合同中所设定的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则。
(二)有关侵权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产品责任领域。严格责任的确立。
责任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
专家责任。对专家责任的确定,也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例现在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医患关系看成消费关系。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惩罚性和一般性赔偿是相对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功能不完全是补偿,还包括了惩罚和制裁功能。
在现代美国,惩罚性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