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Chapter Thirty Summary of mercial Arbitration Law)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三、常设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它一般可分为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多数国家尽可能作广义的解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是:“‘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具有商事关系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各国认定商事仲裁是否属“国际”的,大体可分为两种标准:(1)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2)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将“国际”定义为:“一项争议是国际性的,,他们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1)仲裁协议中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2)商事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在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客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美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等国均采取了这种标准。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与斡旋和调解的异同
,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说服、劝解和协商的作用,仲裁员则主要起裁判的作用。
,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二)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异同
,而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解决的争议。
,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审理争议的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
,可较法官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
,而仲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三)仲裁的特点
(1)几乎所有的常设仲裁机构都聘用了许多不同国家的专业人员作仲裁员,许多国际仲裁案件是由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进行审理。
(2)由于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便有了可靠基础,使仲裁裁决比较容易地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多方面的选择自由,具有高度的自治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的组织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决定将有关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在各种仲裁机构中作出选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不同于常设仲裁的仲裁组织形式,即临时仲裁庭处理有关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尽管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在其机构所在地进行仲裁活动,但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机构,并不一定就是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点。一些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作为仲裁地。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3)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通常可以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组织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