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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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执行的根据、主体和对象
一、执行的根据
执行的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的根据法院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根据被依法撤消的,应当立即终结执行,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还应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成为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必须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其拒不履行义务;第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执行的根据可以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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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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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机构制作的并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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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主体
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一般认为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的机构和权利人与义务人。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之一。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民事权利人和义务人。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主体变更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发生,由新的执行当事人更换原来的当事人的情形,这称为执行承担。执行的承担或变更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执行承担的情形主要有:(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继续进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义务人的变更,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遗产。(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执行。(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当事人。(4)以其他组织名义参加诉讼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执行该法人的财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